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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2万元索赔被驳回

1999-04-20 来源: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4月19日讯今天下午,北京市崇文法院判决首起消费者双倍索赔的购房纠纷案件。买房人李毅状告开发商欺诈,要求退房,并按80多万的房价予以双倍赔偿,并赔偿装修费13.5万,共计182万元。但根据今天的判决,李毅退房及双倍索赔的请求被驳回了,只得到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。

李毅说,他是在1995年1月与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,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富莱茵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2房一套,规定交房日期为当年7月30日。李毅交付80%房款后却发现该合同不符合《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》,因为作为外销商品房应签订市房产局制定的《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》。他遂与开发商协商,签订了该契约。但1996年3月入住后,李毅又发现房子存在各种问题。不仅是屋顶年年漏雨,合同中规定的煤气、热水、电梯也均未如期开通,开发商先前保证的“先进的电视接收和通讯系统”、“地下车库”不见踪影。而且,李毅手里没有产权证,也并非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,而是资金往来发票。李毅认为,开发商在售房中利用宣传品隐瞒真相,致使消费者买房,具有欺诈性。

该开发商则声称自己是合法的,持有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。宣传品上写明首期推出高级住宅,二期将推出公寓、写字楼、商业楼。其中花园式绿化、幽雅环境是在小区总体建设完成后实现的,而李毅是在一期工程刚竣工时即入住的。地下车库则是第三期工程。至于漏雨、暖气系统及电视线路问题,公司已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复、更换。房产证虽未及时办理,但公司愿意继续为其办理。综上所述,公司不存在欺骗行为。

审判长付玛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未判双倍赔偿的问题。她说,此案主要看两个问题,一是合同是否有效,二是双方是否履行了合约。由于开发商在一些设施的建设上有违约行为,因而酌情予以5万元的赔偿。至于本案为何没有依《消法》第49条判决双倍赔偿,原因是法庭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。她个人认为此类购房纠纷,如涉及欺诈,应该适用于《消法》。

李毅在庭后表示,对该判决结果很失望,认为不仅是他个人一审的失败,也是《消法》的失败,并说要与律师商量后,将于15日内递交上诉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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